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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认定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如何认定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说实话, 这个还真的不好判断,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

一、从建筑公司方面来说: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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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筑工程来说,除了各类建筑材料,劳务成本占很大一部分比例。建筑企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务成本占总成本的20%到30%,是工程项目管理中最关键也是最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劳务分包方式指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承建制的劳务分包一般需要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公司,比如:门窗、防水、玻璃幕墙、保温等,建筑工程工地可以得到劳务***。其中零散的劳务承包一般属于清包,像地基施工、木工、油漆工、铺路工等一般都是清包,而且技术含量不高,承包人一般都是个人没有办法开具***。这样建筑工程公司就会缺少很多可以税前抵减的劳务费用,需要很多劳务***作税前抵减。

二、从建筑劳务公司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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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也是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一种,只不过他们业务范围比较明确和细化一点,以建筑工程类派遣业务为主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待遇等。

这样,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劳务***,而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开具***。只要建筑工程公司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建筑劳务公司就可以开***给建筑工程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提取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酬金。如果建筑工程公司真的汇款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公司有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在册,而这些工人又真的在建筑公司工作过,虚开***的事情一般就会很难查出来。

如果企业存在虚开***的行为,那一定会留下蛛丝马迹。税务机关一般是根据一些线索,锁定特定的目标后再进行调查。以下,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案例,来看看哪些情况下会涉及到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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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有一家建筑业劳务派遣公司虚开***被发现,最后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都被判了刑。我们可以从案例当中分析下,这些虚开的企业都有哪些典型的特征。

该企业被发现,是因为大数据分析出现了预警。这家企业登记员工数量就4个人,但是却在短期内大量地开票,业务量好得难以置信,并且增值税的税负也有异常。分析下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劳务派遣,建筑业本来就是重点关注的行业,这一下就引起了关注。

于是抽查了一家该企业的下游客户,果不其然,有问题!发现了开票的时间异常(项目早就完工了,等了2年才开票),还发现了资金流异常(付出去的钱,又回流了),这下,虚开***的特征已经比较明显了。

最后***用税警联动,成立了专案小组从资金查询信息分析和跟踪抓捕三个方面着手,查获了涉案的电脑、U盾、虚***身份证公章等物品,两个主犯也被判了刑。

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虚开***从最初发现的疑点,到最后定案,是一步步抽丝剥茧的过程。其中有几个重要的特点:

(1)可能涉及到虚***注册

(2)对外报送的各个数据之间存在着矛盾,比如人很少,业务量很大,水电都没有用,却能有很大的销售量等;

(3)与受票企业签订了虚***的劳务合同;

俗话说的好:“真的***不了,***的真不了”。还有一句话叫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因此,如何一个建筑劳务公司存在虚开行为,一定会有蛛丝马迹让其露出狐狸的尾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核查人员会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资金来往等多种角度进行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发现一点破绽就有可能把虚开的面纱揭开。比如通过对建筑企业的工资表进一步核实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如果业务不真实,编造的工资表,劳务人员肯定也不会收到企业支付的工资,更不会承认在工地打过工。

这只是其中的一个方法,在这里不可能把核查方法一一给你列举出来。

总之,老老实实,规规矩矩的做生意才是正道。否则面临的可能是牢狱之灾。

对于虚开***的认定, 一般需要三个方面的证据组合来判定:

⑴经营异常:比如,注册经营地址不存在、注册经营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符、虚构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虚构购销合同,企业的费用和经营不匹配等。

⑵没有真实的交易,通过上下游协查资料取得没有实际交易的证据,通过对相关人员言证表述获取证据,是否实际收取开票款项,通过对直接参与人员言证表述等

⑶存在资金回流或收取手续费,虚开***案件的查处,对企业及当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业务经办人、中间人、第三方所有银行开户进行梳理,核查资金回流记录或收取手续费情况。比如,当天或短期内已付资金扣除小部分差额回流至与受票方企业有关联的账号,当天或短期内已付资金全部回流至与受票方企业有关联的账号,且受票企业有关联的账号(与回收资金账号不一定是同一个)向对方再次按一定比例或金额支付资金,涉及多张***或多次付款,与开票时间相近的一段时间出现类似的付出及回流,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后回流至与受票企业有关的账号。

一般对立案企业,会进行查前分析 ,运用大数据分析,然后确定风险疑点,制定案件的查处方向和具体检查方法,但大数据的运用及分析,特定识别机制的建立,都属于事后监督,并不能从源头上消除虚开等行为,虚开***是税款流失的最大隐患,也是税务机关零容忍和重点打击的行为。

税务机关判断是否为虚开增值税***主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断:

1.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服务?如果实际提供了劳务服务,根据实际提供的劳务服务获取报酬开具***就没有问题?税务机关核查时会具体调查了解是否实际提供了具体劳务服务。

2.是否是实际劳务提供方对劳务接受方开具的***。就是必须有实际劳务提供方向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则为虚开增值税***。

3.是否有实际提供劳务的[_a***_]。实务中一些虚开***的劳务服务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空壳公司,根本没有实际人员提供劳务服务,这种情况肯定是虚开。

4.是否向实际劳务提供方支付了劳务报酬。这也是税务机关分析是否涉嫌虚开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参考。实务中可能存在劳务提供了没有支付报酬情况但是没有支付的情况,但是如果长期不支付劳务报酬税务机关自然会怀疑提供劳务的真实性。

认定建筑劳务公司是否虚开***税务机关会综合研判分析,包括从上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调查业务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开具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第三方代开***等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家建筑劳务发票查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国家建筑劳务***查询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劳务 虚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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