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年检资金增(减)幅度是否超过20%如何计算?
来源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五章第四十五条“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但是实际上根据实施细则的释义,是将事业单位扣除员工***、国家规定专项用途等非单位自由支配的净资产数与开办资金进行对比;如果扣除后金额变动幅度没有超过,可申请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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